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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原副市长刘志华犯受贿罪被判死缓 决定上诉

方舟网讯: 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法院对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昨日透露,刘志华已决定上诉。

    昨日(10月22日)下午,莫少平在秦城监狱会见了刘志华。

    据莫少平介绍,刘志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大部分犯罪行为都与事实不符,衡水中院的认定不妥。例如,他人赠送留学国外儿子的钱款,其并未授意,且在事后得知,刘志华认为不构成犯罪。

    此外,刘志华还认为法院量刑畸重,其“双规”期间主动坦白和提供了纪检部门不掌握的情况,应该属于自首和立功,法院对此应该着重考虑。

    此前,刘志华案一审宣判。河北衡水中级法院认定,1999年至2006年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资产置换、土地开发、职务晋升、银行借贷等方面的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情妇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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