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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禁令”本身就在“假唱”?

方舟网讯:

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昨天,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京报》11月13日)

  假唱作为一种精神产品,与假货一样,最大的危害不在于降低了演出品质,而是侵犯了消费品的切身利益,以及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将假唱从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上升为一个违法问题,从法律层面加以整治,对于目前假唱泛滥且得不到有效管理的演出市场,有正本清源之效。

  但从相关规定来看,它的意义似乎也仅止于此。细则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请注意这个限定词“营业性演出”,这意味着它把演出分成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而被处罚的仅仅是“营业性演出”的假唱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非营业性演出显然是被许可的。不仅如此,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还起到了一种强调的作用,即非营业性演出的假唱在某种程度上被合法化和正当化了。

  问题就出在了这里。假唱就是假唱,无论如何都一件让人无法容忍的事情,不会因为演出性质的不同,而突然变得高尚起来。既然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假唱行为的恶劣性,并不惜动用有限的法律资源,专门出台实施细则重拳出手,何以还区别内外,判此假唱违法,而彼假唱合法?这中间的法律差异也未免太大。换言之,主管部门在认定某类行为是否违法时,所依据的如果不是行为本身,而是它发生的环境,甚至仅仅是组织者的身份和级别,那么法律理性和制度尊严又怎能得到尊重?

  从欣赏角度说,公众最不能容忍的,恰恰是非营业性演出的假唱。因为非营业性演出往往有动听的名义,观众欣赏的心态相对纯粹,假唱践踏的是人的情感。而营业性演出观众付出的不过是可以计算的金钱。从现实情况看,假唱之风最盛行之地,也是非营业性演出。譬如春晚,众所周知已经假唱很多年了,几乎可以称之为“骨灰级”假唱,场面上的理由是“为了对全国人民负责”。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非营业性演出并不能和公益性划上等号。光是春晚录像的版权,就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更不要说演员上春晚所获得的隐性利益——难道这样的假唱就是光明正大的吗?

  其实,营业性演出是最具自清功能的市场,它有自己的一套惩治机制。一旦发生假唱行为,轻则演员名誉受损,身价降低,重则观众倒戈,用脚投票。我们也经常能看到某个演员痛心疾首地为假唱行为道歉。倒是非营业性演出是一片管理空白,从来没见过哪个演员因为在这样的演出中假唱而表示一点愧疚之意。原因很简单,观众甚至不知道应该向谁投诉。主管部门抓小放大,显然有假唱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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