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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当场被打昏,如此“高度克制”可取吗?

方舟网讯: 
    简要内容:扬州一郭姓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为防止事态扩大,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始终未还手,被打得浑身是血,当场昏厥。随后,郭某被前来增援的民警制服。

    扬州一郭姓男子将私家车堵在小区门口,严重影响居民出行。派出所值班民警詹朝龙接警后前去劝止,不料这位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却大施拳脚!为防止事态扩大,詹警官保持高度克制始终未还手,被打得浑身是血,当场昏厥。随后,郭某被前来增援的民警制服。

    以制止违法犯罪为己任的警察,却不能或不敢制止针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能说明,警察“打不还手”的要求已经在实践中走火入魔,如此“高度克制”,已经失去了法治高度。

    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对警察执法中的行为进行限定,以防止其行为超越法律界限,对当事人造成权力侵害,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约束和限定,一是不能对警察正常行使职责造成阻碍,二是要考虑警察自身的利益和安全问题。如果失去了这两个前提,对警察行使职责的约束就会成为损害公共秩序和法治权威的推手。

    近些年来,针对警察在执法中随意使用暴力的情况,许多地方都要求治安民警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应当说,这是各地在改善警察执法形象上进行的积极作为。但警察无条件地“打不还手”,这种没有前提、没有原则的“高度克制”,却容易产生另一些更严重的问题。其一,损害法治权威。一个警察,如果在正常执行任务时被打得丢盔卸甲,只会让违法者更为猖獗。其二,有违警察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警察的天职,无论违法者针对谁,执法者都当进行采取措施制止。其三,如此“打不还手”,也造成了警力的浪费,本案中詹警官就因自己的“高度克制”,浪费了“前来增援”的警力。

    因此,“打不还手”的“高度克制”必须站在法治高度上进行考量,克制而不失法治高度,才能真正懂得并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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